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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纪检监察杂志》解读《条例》之四 构建巡视巡察上下联动工作格局

作者:   时间:2024-03-20   点击数:

构建巡视巡察上下联动工作格局,是新时代巡视工作深化发展的一个突出特点。党的二十大对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提出明确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巡视巡察上下联动作出重要指示。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从党内法规的高度对“统筹构建巡视巡察上下联动工作格局”作出明确规定,从职能责任到工作任务都提出具体要求。

  在实践中深化,以条例固化规范

  加强巡视巡察上下联动,是党中央的明确部署。经过实践发展,我们党建立了中央、省、市、县四级巡视巡察体系,180余家中央单位开展了内部巡视,构建了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成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力量。继2020年党中央出台《关于加强巡视巡察上下联动的意见》之后,《条例》进一步对构建巡视巡察上下联动工作格局作出规定,是对巡视工作规律性认识的制度性固化,具有重要政治意义和实践意义。

  构建巡视巡察上下联动工作格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实际行动。巡视巡察上下联动工作格局的建立,反映出巡视监督越来越系统化,从侧重本级向上下联动、形成合力的发展趋势,有利于加强党中央对巡视巡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有利于推动各级巡视巡察机构全面贯彻巡视工作方针,精准落实政治巡视要求,真正做到从“形”到“神”都联动贯通起来,确保整个系统工作方向正确、质量提升。

  完善巡视巡察上下联动工作格局,也是促进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现实要求。加强上下联动,就是要推动各级党委(党组)把巡视巡察嵌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融入国家治理体系统筹谋划,以巡视巡察为纽带,把方方面面监督力量凝聚起来、有机贯通、形成合力,促进完善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中国特色监督体系。加快构建上下联动工作格局,有利于打通全面从严治党“最后一公里”,有利于进一步把利剑直插基层,层层传导压力,层层落实责任,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党的关怀就在身边、正风反腐就在身边,充分彰显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

  明确各方职责任务,保障目标任务落实

  工作格局的构建,要靠制度明确责任,靠机制保障执行。《条例》明确了巡视工作应遵循的第一个原则就是“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完善巡视巡察上下联动工作格局,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是根本,落实分级负责是关键,两者相辅相成、有机结合。《条例》着眼加强领导、压实责任,对“上”和“下”的主体责任予以进一步的规范、明确,分清上级统什么、下级做什么,既发挥上级的指导、督导作用,又发挥下级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做到统分结合、一体推进。

  为推动形成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党委(党组)加强对巡视巡察工作的领导,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条例》作出了一系列规定。例如第七条规定,统筹构建巡视巡察上下联动工作格局,是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的主要职责之一;第九条规定,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指导下级党组织巡视巡察工作;第十一条规定,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下级巡视巡察机构进行指导,等等。对职能责任予以制度上的明确,才能充分发挥上级的指导、督导作用,有力传导党中央要求、传导责任压力、传导经验做法,推动巡视巡察工作质量整体提升。

  着眼落实分级负责的要求,《条例》明确规定,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应当把巡视作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履行全面监督职责的重要抓手,承担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承担巡视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条例》还对巡视机构的组织实施责任予以具体化。这些规定有的是新提法新要求,有的是对原《条例》的细化完善,对巡视有关各方的责任进行了更具体更明确的规范,有利于推动各履其责、抓好工作落实。

  单列一章规定巡察工作,细化举措推动发展

  构建巡视巡察上下联动工作格局,必须以巡视带巡察,扎牢织密监督网。巡察工作是巡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新增一章对巡察工作作出规定,从开展巡察工作的主体、市县巡察对象、巡察监督内容等方面加以具体明确,为更好开展巡察工作提供了规范和指导。

  突出协同性,注重与党内法规相呼应,与有关规范性文件相衔接,是这次修订《条例》的特点之一。根据党章有关规定,明确“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党组织实现巡察全覆盖”。同时,考虑部分中央单位下属机构和省区市直属单位也探索开展了内部巡察,为规范这项工作,《条例》明确要求“其他党组织需要开展巡察工作的,应当通过上级党委(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党委(党组)批准”,既为实践探索留出空间,又防止巡察工作泛化。

  着力打通全面从严治党“最后一公里”,《条例》不仅明确把市县党委直接管理的党组织作为巡察对象,还首次把村(社区)党组织纳入县(市、区、旗)党委巡察范围,这对于促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完善基层治理具有重要意义。中央巡视办有关负责同志表示:“加强对村(社区)巡察,充分体现了巡视巡察工作的人民立场,巡察最终要解决的是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进一步厚植党的执政根基。”

  相较于巡视监督重点检查宏观层面的“四个落实”情况,巡察监督更注重发现微观层面的基层问题。《条例》第四十九条对巡察监督内容作出规定,“巡察工作应当坚守政治监督定位,聚焦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基层落实情况、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等加强监督检查”。

  增设章节,细化条款,《条例》多处修订都体现了对构建巡视巡察上下联动工作格局的系统谋划、统筹部署。切实贯彻执行《条例》,必将推动巡视巡察上下联动工作格局不断完善,推动巡视巡察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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