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明确部署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单列一章对此作出规定。其中,对被巡视党组织开展集中整改的时间期限,从原《条例》规定的2个月调整为6个月。
这一调整主要着眼于巡视整改实践需要。根据巡视工作规定,集中整改期内要开展多项工作,包括制定整改方案,召开巡视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处置巡视移交的问题线索和信访事项,全面抓好巡视反馈问题整改并举一反三、建章立制,报告巡视整改进展情况,等等。这期间,不论是承担主体责任的被巡视党组织,还是负责整改监督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工作任务都很重,工作节奏都非常紧张。比如整改方案,从被巡视党组织研究制订,到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审核修改,往往就需要1个多月的时间。其实,早在2021年12月出台的《关于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意见》中,巡视集中整改期就已经从2个月延长至3个月。但调研中各地各单位普遍反映,3个月时间仍然比较紧张。所以,结合巡视整改工作实际和调研中的意见建议,《条例》作出这一调整,目的就是保障相关责任主体有更充足的时间去研究问题、推动解决问题。实际上,6个月也不可能解决巡视反馈的所有问题。集中整改期结束,并不代表巡视整改工作画句号。要持续推进常态化整改,对已完成的整改任务,着力巩固拓展整改成果、防止问题反弹;对需要长期整改的任务,要以久久为功的韧劲紧盯不放、一抓到底,推动巡视整改见真章、求实效。
另外,《条例》对巡察集中整改期限,没有作出硬性规定,由开展巡察工作的党组织结合实际确定,防止“一刀切”、上下一般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