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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在中层干部届中调整工作中严肃纪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27 14:53 点击:


各二级党组织、各单位: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届中调整纪律,保障中层干部届中调整工作顺利开展,按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纪委机关 中央组织部 国家监察委员会<关于严肃换届纪律加强换届风气监督>的通知》(中组发〔2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现对中层干部届中调整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1.全校各级领导干部要站在讲政治守规矩的高度,充分认识此次中层干部届中调整工作的重要意义,坚决贯彻执行学校党委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到讲党性、顾大局、守纪律、做表率,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全力支持,密切配合,服从统一安排,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2.在中层干部届中调整工作过程中,各级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各单位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恪尽职守,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每位党员干部要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做好本职工作,做到职务不变、思想不散,工作不断、秩序不乱,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3.每位党员干部要讲党性、顾大局、守纪律,正确处理个人和组织的关系,正确对待个人的进退留转,自觉服从组织安排。

4.在中层干部届中调整工作中,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严格遵守“六大纪律”。学校宣布任职后,要按要求进行财、物清理,认真办理交接手续。

5.在中层干部届中调整工作中,各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认真落实《通知》中提出“十个严禁、十个一律”换届纪律规定(附件1),维护组织纪律的严肃性,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风清气正。

校纪委将联合党委组织部加强此次干部调整工作的监督检查,认真做好群众举报和来信来访受理工作,严把选人用人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坚决防止“带病提拔”。对此次中层干部届中调整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举报,将及时处置、优先办理,对违反干部调整工作纪律的行为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对受到不实举报、造成不良影响的同志及时予以澄清,对恶意举报和诬告陷害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以“零容忍”的态度正风肃纪,确保学校此次干部调整工作顺利完成。

举报电话:0377-63513589 举报邮箱:nysyjw@126.com

附件:十个严禁 十个一律

中共南阳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3年9月25日

附件

十个严禁 十个一律

2021年1月,中共中央纪委机关、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监察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严肃换届纪律加强换届风气监督的通知》(中组发〔2021〕2号)提出“十个严禁、十个一律”换届纪律规定,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以“零容忍”的态度正风肃纪。

“十个严禁、十个一律”的具体内容如下:

1.严禁结党营私,对拉帮结派、上下勾联、搞团团伙伙和小圈子的,以人划线、任人唯亲、排斥异己的,培植个人势力、结成利益集团的,一律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2.严禁拉票贿选,对通过宴请、安排消费活动,快递邮寄、电子红包、网上转账等方式赠送礼品礼金,以及打电话、发信息、当面拜访、委托他人出面等形式,在民主推荐和选举中搞拉票、串联、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一律排除出人选名单或者取消候选人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务处分,贿选的依法处理。

3.严禁买官卖官,对以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贿赂他人的,通过帮助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索取、收受贿赂的,一律先停职或者免职,并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4.严禁跑官要官,对采取拉关系或者要挟等手段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的,一律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

5.严禁个人说了算,对以个人决定代替党组织集体研究决定的,授意、暗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一律取消相关任用决定,并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

6.严禁说情打招呼,对为他人推荐提名、提拔调整疏通关系的,违规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的,一律作为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重大事项的情形记录在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

7.严禁违规用人,对借换届之机突击提拔调整干部、超职数配备干部、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的,一律宣布无效,并对相关人员依规依纪进行处理。

8.严禁跑风漏气,对泄露、扩散换届人事安排等保密信息的,一律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9.严禁弄虚作假,对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在换届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的,一律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

10.严禁干扰换届,对境内外敌对势力搅扰破坏换届的,严加防范、坚决打击;对黑恶势力、家族势力、宗教势力干扰影响换届选举的,违规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资助或者培训的,以威胁、欺骗、利诱等手段妨害他人自由行使选举权的,造谣诽谤、诬告陷害或者打击报复他人的,一律严厉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