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监督,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错养成大错,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谈话函询的适用对象:学校处级及以下党员干部。
第三条 谈话函询是一种问题线索处置方式。是纪检监察部门对线索中反映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的问题,及时通过谈话或函询方式进行处置,目的是抓早抓小、动辄则咎,防止党员干部由小错酿成大错,小问题变成大问题。
第二章 遵循原则
第四条 谈话函询工作应遵循的原则:坚持严管与厚爱相结合,既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又充分关心爱护党员干部,维护党员的名誉,保证党员干部健康成长。
第五条 针对党员干部一般性问题、轻微违纪问题,以及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开展谈话、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
第三章 适用情形
第六条 谈话函询主要适用于五类问题线索:
1、反映作风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一般性问题;
2、反映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3、反映笼统、难以查证核实的问题;
4、涉嫌违反党纪、政纪,但情节轻微的问题;
5、其他需要进行谈话函询的问题等。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七条 对党员干部实行谈话函询,由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所掌握的问题线索情况,按照问题线索处理程序和要求,提出谈话函询意见,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报请纪委书记办公会议研究;对副处级以上党员干部的谈话函询,须报省纪委第四纪检监察室审核批准。填报《谈话呈批表》(见附件1)或《函询呈批表》(见附件2)。
第八条 对需要谈话函询的学校二级党组织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报纪委书记办公会议批准,并向学校党委书记报告。
第九条 经学校纪委书记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主要负责人或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
第五章 谈话实施
第十条 谈话,是纪检监察部门针对收到的问题线索,跟被反映人谈话,让被反映人讲清自己的问题。
第十一条 谈话由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实施。由纪检监察部门相关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主要负责人或部门主要负责人陪同。谈话至少由两人进行,一名领导同志担任主谈话人,另一名工作人员负责记录。处级、科级干部由纪委书记或副书记直接谈,其他党员干部根据实际情况可委托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主要负责人或部门主要负责人谈话。
第十二条 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主要负责人或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的,纪检监察部门出具《委托谈话通知书》(见附件3),安排专人送达,并做好签收登记。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部门组织谈话要做好谈话准备,并确保谈话安全。
第十四条 谈话的内容包括四方面:谈话人提出纪律要求,说明谈话事由;被谈话人作出答复或者说明;谈话人提出针对性要求;被谈话人表明态度。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部门通知被谈话人,派专人送达《谈话通知书》(见附件4);谈话过程中,认真做好谈话笔录,把谈话对象说明的问题记录在案,谈话记录需由谈话对象签字确认。受委托的单位党委(党总支)主要负责人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谈话,并将谈话笔录(原件)、谈话情况报告报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六条 谈话对象确实存在问题的,必须在谈话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就存在的问题写出书面说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主要负责人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向学校党委汇报,根据学校党委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第六章 函询实施
第十八条 函询,是纪检监察部门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线索,给被反映人发函,请被反映人对被反映的问题给出书面解释。
第十九条 经学校纪委书记办公会议批准采取函询方式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安排专人送达《函询通知书》(见附件5),并抄送其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或部门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在《函询通知书回执》上签字确认。纪检监察部门在《函询通知书》中摘录或填写群众信访举报的问题。
第二十条 被函询人接到《函询通知书》后,须在15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情况写出说明材料。情况说明材料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对函询问题作出的说明;二是对存在问题的认识和检查;三是其他需要向组织说明的问题;四是需要向组织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一条 反映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问题的,情况说明材料由主要负责人亲笔回复,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反映党员干部个人问题的,情况说明材料必须由本人亲笔回复并逐页签名,由其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回复。复函不得由他人代笔,有关旁证材料可以复印附后。被函询人为单位党委(党总支)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本单位党委(党总支)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回复发函纪检监察部门。
第二十二条 被函询人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纪检监察部门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对无故不回复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同时要将其无视组织纪律的情况记录在党员干部个人有关档案材料里。
第七章 分类处置
第二十三条 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由承办人员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批。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
(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第二十四条 谈话函询结果涉及重大问题或重要情况的,应及时向学校党委报告。
第二十五条 谈话函询工作结束后,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填报《谈话函询办理情况呈批表》(见附件6),将谈话函询材料整理归档,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八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六条 党员干部接受组织谈话和函询,要正确对待,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谈话函询对象必须在本单位年度民主生活会上就谈话函询问题和本人情况说明进行通报,并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有关工作人员对党员干部进行的谈话和函询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非中共党员干部,需要进行谈话函询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谈话呈批表
2、函询呈批表
3、委托谈话通知书
4、谈话通知书
5、函询通知书
6、谈话函询办理情况呈批表
附件1
谈话呈批表
呈报日期: 年 月 日
被反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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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及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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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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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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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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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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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索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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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的
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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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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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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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书记办公会议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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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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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谈话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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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函询呈批表
呈报日期: 年 月 日
被反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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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及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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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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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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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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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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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索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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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的 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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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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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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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书记
办公会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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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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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函询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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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委托谈话通知书
同志:
经学校纪委领导同意,委托你与 同志谈话核实以下问题:
1、
2、
3、
……
请认真记录谈话情况,于 年 月 日前,将谈话笔录(原始记录)和谈话情况报告报学校纪委。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中共南阳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年 月 日
附件4
谈话通知书
同志:
你好!根据组织要求,现就反映你的有关问题向你谈话核实一些情况。
1.请你如实就反映问题作出说明,配合组织尽快查清问题,不得隐瞒事实真相。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对谈话主动交代违纪问题的,可从轻处理。
2.不得有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反映问题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财务凭证;出具伪证、销毁证据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或纪律责任。
3.不得对检举人、证人、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污蔑、陷害或其他打击报复,违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或纪律责任。
4.在谈话过程中,谈话人采取利诱、欺诈、胁迫等方式进行谈话或随意扩大谈话内容的,应及时举报,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5.书面说明材料应由本人亲笔书写并签字;因故不便亲笔书写而打印的书面说明材料及附件,每页均应有本人签字,有修改处亦应签字并按手印;由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书记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
6.本人应在收到《谈话通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说明材料送至谈话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完成的,应及时说明理由,反馈至学校纪委。
中共南阳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年 月 日
附件5
函 询 通 知 书 回 执
本人已于 年 月 日收到中共南阳师院纪委就有关问题发出的《函询通知书》(宛院纪函字 ( )号),并将按要求于 年 月 日前回复。
被函询人(签字):
年 月 日
函 询 通 知 书
宛院纪函字 ( )号
同志:
你好!根据组织要求,现就反映你的有关问题向你函询核实一些情况。
反映的主要问题有:
1.请你如实就反映问题作出说明,配合组织尽快查清问题,不得隐瞒事实真相。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对函询主动交代违纪问题的,可从轻处理。
2.不得有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反映问题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财务凭证;出具伪证、销毁证据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或纪律责任。
3.不得对检举人、证人、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污蔑、陷害或其他打击报复,违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或纪律责任。
4.在函询过程中,函询人采取利诱、欺诈、胁迫等方式进行函询或随意扩大函询内容的,应及时举报,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5.书面说明材料应由本人亲笔书写并签字;因故不便亲笔书写而打印的书面说明材料及附件,每页均应有本人签字,有修改处亦应签字并按手印;由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书记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
6.本人应在收到《函询通知书》后l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说明材料送至学校纪委;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完成的,应及时说明理由,反馈至学校纪委。
中共南阳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年 月 日
附件6
谈话函询办理情况呈批表
日期: 年 月 日
被反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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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及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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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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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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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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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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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的
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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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函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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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员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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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了结; 2、初核; 3、暂存; 4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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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分管领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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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书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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