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校采购与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秩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廉洁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学校采购与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
第二条 学校范围内的采购与招投标活动,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监督职责。纪委、监察处负责对学校采购与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监督检查参与招投标活动工作人员的职业行为;
(三)审核招标信息发布的规范性、真实性;
(四)监督检查招标信息的发布、招标文件的制订、开标、评标、定标的过程等重点环节及程序的合理性、合法性;
(五)监督检查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对相关法律、法规、纪律和招投标办法的执行情况;
(六)根据项目情况参与对投标单位的考察工作;
(七)建立学校采购与招投标专家库,在学校自行组织的招标活动中,负责抽取标评委;
(八)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和联系方式,受理招投标活动的举报和投诉,对参与招投标活动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条 监督内容。纪委、监察处对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进行全程监督,重点对以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一)招标部门是否按规定时限和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信息,所发布的信息内容是否真实、是否齐全;
(二)招标的方式、办法、标准及要求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
(三)招标活动有无歧视性、倾向性、排斥性行为;
(四)开标、评标、定标的方式、方法、标准及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定;
(五)认为在采购与招投标活动中应当监督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 监督方式。纪委、监察处对学校采购与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事前、事中、事后三种方式:
(一)事前监督主要是监督招标部门发布招标信息情况,招标部门必须在发布招标信息3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文件送达相关部门审查;
(二)事中监督包括:对开标、评标实施现场全过程监督,参加与招投标事项有关的重要会议等。监督人员可以向招标部门、投标人及有关部门调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在招标过程中如发现违规违法问题应责令招标部门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可宣布暂停或终止招标活动;
(三)事后监督包括:对招标结果的公示、中标通知书的下达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进行监督;负责受理和处理投标人提出的投诉、举报。
第六条 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采购项目主办单位、评委及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如有违反,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实行招标的;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明知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三)在采购和招投标活动中,私下接触投标人或供应商,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与投标人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四)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供应商的;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正当倾向性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的;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或供应商签订合同的;
(六)泄露标底或者其他影响公平评标或评审有关情况的;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内容以及与评标或评审有关的其它情况的;
(七)在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暗箱操作、明招暗定、规避监督,损害招标人和投标人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对学校招投标活动中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均有权向纪委、监察处投诉、举报。
第八条 对受理的投诉和举报,由纪委、监察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第九条 监督人员在监督检查招投标活动过程中不得泄露知悉的保密事项,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直接参与评标,不得借工作之便干扰正常的招投标活动。
第十条 纪委、监察处负责对招标项目评标及监督工作登记建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