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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师范学院关于印发《南阳师范学院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4-10 15:04 点击:


校属各单位

 

南阳师范学院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南阳师范学院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管理办法

 2、有关采购与招投标工作术语的解释

3、南阳师范学院采购和招标项目审批表

二○一三年十月十八日

主题词:采购  招投标  管理办法  通知                              

  南阳师院院长办公室                2013年10月18印发  


附件1

南阳师范学院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国家省政府关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学校范围内的采购与招投标活动,均适用于本办法(采购的名词解释见附件2)

第三条  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和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采购与招投标活动,不得限制或者排斥符合条件的法人或者组织参加竞争。

 

第二章 采购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在采购与招投标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有:

(一)讨论决定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查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审定学校“采购评审专家库”成员;

(四)审定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

第七条  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须根据校长办公会议的决议由监察处牵头,财务处、审计处和项目主办单位协同实施。

第八条  监察处在采购与招投标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国家采购与招投标的有关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学校有关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

(二)对学校采购与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建学校“采购评审专家库”;

(四)组织相关单位讨论评审原则,确定评审办法;

(五)审核招标文件和招标信息公示内容;

(六)在“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确定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成员,并保守秘密;

(七)受理采购与招投标活动中的有关投诉

(八)对参与采购与招投标活动的人员违规操作、徇私舞弊行为,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财务处在采购与招投标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有:

(一)审核学校各单位采购项目的申请材料核实采购项目的经费来源

(二)对项目经费预算、付款方式和资金使用进行审核把关

(三)将采购项目向省政府财政厅申报;

(四)参与校内组织的招投标活动的开标、评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项目的谈判、评审;

(五)参与采购合同的审查与会签

第十条  审计处在采购与招投标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有:

(一)审核学校各单位采购项目的招标控制价或采购预算价,审核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采购文件

(二)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开标、评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项目的谈判、评审;

(三)参与采购合同的审查与会签

(四)对采购项目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意见

第十一条  基建修缮后勤物资设备图书等管理单位,作为采购项目的主办单位。采购与招投标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采购与招标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负责采购项目技术释疑;

(三)负责拟订采购与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控制价或采购预算价,发布采购与招标信息,接受供应商报名;

(四)组织审查供应商资格,发售招标文件或谈判询价文件;

(五)选派代表参与采购项目的评标或评审工作;

(六)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七)负责采购与招投标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八)组织采购项目合同的洽谈,与供应商签订合同书

(九)履行合同,组织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根据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需要,组建项目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和校内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 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主办单位参加评委的人数不得超过评委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成员由监察处从“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确定。

 

第三章  采购方式及范围标准

 

第十三条  学校依据有关法规采用招标和非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活动。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方式,非招标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采购方式的解释见附件2)

第十四条  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主要由财务处报省政府财政厅审批确定。

第十五条  采购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工程类: 基本建设项目零星及修缮工程项目等

(二)货物类:货物(含图书设备)采购项目。

(三)服务类: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物业管理、维护维修等服务项目。

(四)特许经营类:店铺、餐厅、房屋等场所租赁。

第十六条  在校内进行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为:

(一)预算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基本建设项目;

(二)预算在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零星及修缮工程项目、货物类项目、服务类项目、特许经营类项目。

  第十七条  预算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基本建设项目,预算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其它采购项目;项目主办单位须报校级主管领导审批交财务处,由财务处上报省财政厅审批;项目主办单位要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采购方式,组织不少于3人的采购评审小组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具体实施。

第十八条  需进行招标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而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对专有技术和专利权保护有特殊要求的;

(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

(四)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不符合经济性要求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九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

(一)在本办法规定的招标数额以下的货物、服务;

(二)招标数额以上、经批准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

(三)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工程。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学校所能预见或者非学校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

(四)因需求不明确、专利、专有技术、艺术品采购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二十二条  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三条  要加强采购的计划工作,提前做好采购方案采购项目必须通过有关职能部门论证、财务处核实经费来源、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立项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四条  采购项目立项后主办单位应填写《南阳师范学院采购与招标项目审批表》(见附件3)报财务处监察处审计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经省政府财政厅审批采用委托社会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按照省政府财政厅的采购要求进行。经省政府财政厅审批交学校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由学校有关部门按照审批的采购方式协同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学校组织实施采购项目的招标工作程序:

(一)项目主办单位编制招标文件,若需编制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二)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经审计处审核,再经监察处审查备案后,由主办单位在校园网上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主办单位发售招标文件及有关图纸、技术资料;

(四)主办单位接受投标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确定投标人名单,必要时组织对投标人进行考察;

(五)主办单位组织招标文件答疑;

(六)监察处在“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组成项目评标委员会在开标当天通知评委参加开标评标;

(七)主办单位组织开标评标开标评标过程在监察处的监督下进行。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形成评标报告招标结果公示内容经监察处审核后,由主办单位在校园网上公示;若无异议,确定中标人;

(八)主办单位发送中标通知书;

(九)主办单位会同财务处、审计处审查、会签合同。

第二十七条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八条  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第二十九条  项目主办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四)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五)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六)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七)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八)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九)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十)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招标文件中应当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三十条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或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或投标人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应予废标,重新组织招标;

(二)需要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由财务处报告省政府财政厅申请改变采购方式

第三十一条  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可分别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评标方法的解释见附件2)

第三十二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或确认谈判文件;

(二)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并发出谈判文件;

(三)成立谈判小组;

(四)谈判小组与供应商谈判并提交评审报告,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签订采购合同。

第三十三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项目,学校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进行谈判,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的基础上,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

第三十四条 询价采购方式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或者确认询价通知书;

(二)确定参加询价的供应商,并发出询价通知书;

(三)成立询价小组;

(四)询价小组询价并提交评审报告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签订采购合同。

第三十五条  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需求,报价要求和有效期,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审方法和标准,响应文件编制要求和合同主要条款,以及上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从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三十七条  采购项目需要对投标人或供应商进行考察的,考察工作由主办单位组织在监察处、审计处的参与监督下进行,考察后形成考察结论。

 

第五章  评审纪律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评审工作纪律:

(一)评委和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职责,公平、公正地评审。

(二)评委及工作人员与投标人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三)评委评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独立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四)项目主办单位的代表不得向评委发表带有倾向性的意见或言论。

(五)评委和工作人员不得与投标人或供应商私下接触串通,不得收受投标人、供应商或其利害关系的财物等好处做到廉洁评审。

(六)评委和工作人员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参加竞争供应商的情况、评标或评审过程中的信息。评标或评审期间,评委和工作人员要关闭通讯工具,通讯工具由工作人员集中保管;不得擅自离开评审室,不能将评标或评审等材料带出评审室;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材料由工作人员专门保管。

第三十九条  采购项目主办单位评委及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如有违反,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实行招标的;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明知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三)在采购和招投标活动中私下接触投标人或供应商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与投标人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四)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供应商的;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正当倾向性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的;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或供应商签订合同的;

(六)泄露标底或者其他影响公平评标或评审有关情况的;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内容以及与评标或评审有关的其它情况的

(七)在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四十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列入不良行为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加我校采购与招投标活动,并予以公告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或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或供应商的;

(三)投标人或供应商相互串通或者与项目主办单位串通竞争的;

(四)以向评委和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提供不正当利益而参加竞争的

(五)中标或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项目主办单位签订合同的;

(六)将中标或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分包给他人的;

(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中若有不祥尽的或者与国家、省政府采购与招投标法规相矛盾的,按照国家、省政府的法规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阳师范学院工程、物资采购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宛院发〔200389 号)、《南阳师范学院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宛院发〔200556 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监察处负责解释。

 

 


附件2

有关采购与招投标工作术语的解释

 

一、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一)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设备、图书、教材、办公家具和材料等。

(二)工程,是指基建工程、修缮与装饰工程等。

(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二、采购方式的解释

(一)公开招标是指学校或由学校委托的社会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学校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学校从谈判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中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四)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学校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五)询价是指询价小组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一次性报价,并进行比较,学校从询价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中依次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三、评标方法的解释

(一)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

(二)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三)性价比法,是指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附件3

南阳师范学院采购和招标项目审批表

 

主办单位:                         申报日期: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项目负责人

 

项目预算金额

大写:                            小写: 

经费来源

财政专项 预算经费 科研经费 自筹资金 其它来源

项目类型

基建工程 修缮工程后勤物资  设备图书 其它

申请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 询价

项目有关说明

 

主办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章)                

财务处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章)                

监察处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章)                

主管校领导

意见

     校领导签字:                     

校长办公会

决议

 

 说明:本表一式四份,采购和招标项目主办单位、监察处、财务处、审计处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