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学校党政领导班子“三重一大”决策行为,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有效防范决策风险,推动学校各项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和《河南省高等学校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学校“三重一大”决策,要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必须坚持集体决策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集体讨论决定;必须坚持依法依纪原则,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必须坚持科学民主原则,优化决策程序,完善议事规则,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水平;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尊重客观规律,切合自身实际,有利于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二、决策事项
“三重一大”是指学校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
(一)重大事项决策方面。凡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重大事项决策范畴。主要内容包括:
1.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创建以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要事项。
3.学校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订和调整。包括学校办学指导思想、总体发展目标、办学规模、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和调整、科研规划、校园建设规划等。
4.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包括教学科研改革、机构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分配制度改革等。
5.全校性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6.校级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全校性的奖惩事项等。
7.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包括年度财务预决算、年度招生计划等;讨论决定学校年度工作总结。
8.学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及重要举措、学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包括年度进人原则及计划,高层次人才的调出及人员引进、调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9.重要基础设施、重大工程建设的立项和建设,重要办学资源的配置和调整等。
10.工资、医疗、住房、职称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1.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置。
12.校属企业的设立、调整、关停、产权变更,学校重大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13.国内外重要合作与交流事项。
14.学校统一战线工作、工会工作、共青团工作、学生会工作及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15.学生奖惩和学籍管理等重大事项。
16.其他应当由学校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二)重要干部任免方面。凡涉及学校科级以上机构及干部队伍建设的问题,均属重要干部任免决策范畴。主要内容包括:
1.校内科级(含)以上机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学校内部非常设机构设置及调整。
2.副处级以上干部的选拔任用。包括研究决定处级干部的任免、调动、考核、奖惩、监督和教育培训工作;处级干部的调出及人员引进、调入;向上级组织推荐干部。
3.研究决定出国(境)组团与校、处级领导干部出国等事项。
4.全国、省、市、区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5.校学术委员会、校学位委员会、校重要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的确定和调整。
(三)重要项目安排方面。凡涉及学校基建、资产、采购、仪器设备等方面的问题,均属重要项目安排决策范畴。主要内容包括:
1.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房屋修缮和大宗物资、图书及设备采购项目。
2.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和转让。
3.国内外合资(含对外投资)、合作(含对外合作办学)的重大项目。
4.学校大型庆典及活动。
5.其他需要学校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四)大额资金使用方面。主要内容包括:
1.学校预算内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预算外50万元(含)以上的临时性项目。
2.受赠的大额资金或物品的使用方案。
3.学校的大额投资、融资项目。
4.其他需要学校集体讨论决定的开支项目。
三、决策程序
1.三重一大”事项由校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其中属于行政工作的事项,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提出方案和意见。
2.决策事项在提交会议决策之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选拔任免重要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前,要征求纪检部门的意见。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和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3.“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以会议形式进行,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
4.有关“三重一大”事项的议题,由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党委书记确定;需要校长办公会议事先研究的,议题由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重要议题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在会前要按照有关规定充分交换意见。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5.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参会人数必须符合开会的规定。校党委会议讨论干部问题时,校党委书记、校长必须参会,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
6.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由提出议题的与会人员就讨论事项进行说明,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归纳集中,提出明确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逐项表决通过,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表决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可采用票决制。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7.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如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8.凡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9.“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及其意见、决策事项、决策过程、表决情况、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记录的形式记载清楚,必要时可编发会议纪要。
四、监督检查
1.已经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明确实施单位和负责人,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校党委书记、校长汇报。
2.“三重一大”事项应按照党务公开、校务公开的规定予以公开,接受监督。
3.校纪委、监察处、审计处等根据职责权限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未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而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单位和人员可直接向学校提出质询,或向上一级党委、行政、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五、责任追究
决策严重失误或执行决策失误,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学校党委、纪委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应由上级党委、纪委追究责任的,要及时报告: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由个人擅自决定的。
3.未向学校领导班子提供真实情况导致决策失误的。
4.执行决策中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却不采取措施纠正而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5.其他因违反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其他
1.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2.全校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健全完善本单位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