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师范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严格党内政治生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推进学校党委议事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河南省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南阳师范学院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委会议事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深入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落实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把中央、省委、省委高校工委决策部署与学校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开展工作。
(四)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加快建设特色鲜明的应用型区域高水平大学,培养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把方向、谋大局、作决策、促改革,增强党委领导的集体活力和团结统一。
(六)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切实提高议事决策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 会议组织
第三条 党委会一般两周召开1次(安排在双周二上午召开)。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随时组织召开。
第四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五条 党委会参加人员为全体党委委员。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
第六条 非党委委员的校领导、组织部长、宣传部长、统战部长、党委办公室主任、院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安排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实行候会制,只参加相关议题的讨论。
第七条 党委会由党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包括议题征集、会议通知、会议服务等。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八条 党委会围绕以下职责开展议事决策: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学习中央、省委和省委高校工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上级领导同志的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研究学校贯彻落实意见;听取落实中央、省委和省委高校工委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
(二)研究讨论学校向省委、省委高校工委的请示、报告,向学校党代会提出的工作报告;研究讨论以党委文件(含党委授权的党委办公室文件)形式发布的涉及全局工作的重要文件。
(三)研究决定学校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对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组织工作、纪检监察工作、统战工作、外事工作、安全稳定工作、群团工作、离退休职工工作等方面经常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四)研究决定学校办学定位、指导思想、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目标任务、年度财务预算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五)研究决定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招生就业、学生管理和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六)研究决定校内科级(含科级)以上机构设置、变更、撤销及人员编制;研究决定党委主管或党政共管的非常设机构设置及调整
(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研究决定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调动、考核、表彰奖励、纪律处分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研究决定出国(境)组团与校、处级领导干部及正高职称人员出国等事项。
(八)研究决定学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及重要举措;年度进人原则及计划,高级专业职务人员、中层干部的调出及人员引进、调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九)研究决定学校“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其中学校预算内100万元以上项目、预算外50万元以上的临时性项目,必须经党委会研究决定。
(十)讨论决定院长办公会提交的有关议题。
(十一)需要党委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四章 议题的提出
第九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可由党委书记直接提出;党委各部门、群团组织需提交党委会讨论的问题,须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通过网上办公系统或书面提出议题,并报请党委书记同意;校行政各部门提交党委会研究的议题,须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并形成初步意见。未经院长办公会研究的行政议题,须经院长同意且商书记后方可上会。
第十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对报批后的议题进行汇总,报请书记审定。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等一般应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
第十一条 凡提交党委会审议的议题,承办单位应事前做好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议题承办单位认真准备汇报材料,经分管校领导审核把关,在会议召开前1天送党委办公室。需校党委会讨论审定的文件和事项,经书记同意,党委办公室可提前印发至党委委员和有关列席人员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 党委会的议题应符合议事范围的规定。下列问题不列入议题:
(一)按照分工可以由学校主管领导个人处理的问题;
(二)院长办公会职权范围内的行政、业务问题;
(三)上级或本校已有明确具体规定的问题。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三条 党委会应按事先拟定的议题议事,一题一议。会上临时提出的议题不予讨论。党委书记或院长如有一人缺席,一般不研究干部问题。有关干部任免问题不得临时动议。
第十四条 党委会研究问题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一般先由会议主持人介绍议题情况,然后按照拟定的议题顺序由提出议题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汇报,提出解决问题的初步意见和备选方案,并对有关事项提供咨询意见和说明。与会人员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由会议主持人集中委员多数人的意见做出决定,或经党委委员表决做出决定。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对于一时难以形成明确意见的重大问题,可暂缓决定,另行复议。对有时间限制必须做出决定而意见不统一的问题,可采取党委书记集中或表决的办法决定。
第十六条 在党委会召开之前,对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和院长应充分交换意见。涉及中层干部任免的议题,事先应征求分管校领导的意见。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十七条 参会人员应按时到会。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者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得到批准后通知党委办公室。
第十八条 参会人员发言要紧扣议题,简明扼要。会议期间除特殊情况外,应关闭通讯工具,一般不会见外来客人。
第十九条 议题涉及参会人员或其亲属时,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条 党委委员和列席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除经会议同意传达或对外公布外,对党委会会议内容及讨论决定问题的过程、与会人员的发言情况等,不得擅自泄露或向外传播。
第七章 会议决议或决定的落实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由党委委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党委委员要严格按照党委决议或决定,积极主动地抓好落实。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通过召开党委会会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会议由党委办公室安排专人如实记录,编印会议纪要,并向有关单位印发会议决议或决定事项通知。对涉及干部议题等需上报上级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审批或者备案的,由党委办公室会同党委组织部等部门起草并按程序审签上报。
第二十三条 党委委员必须坚决执行党委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但在重新作出决议或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党委会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
第二十四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对党委会作出决议或决定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向书记或者党委会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中共南阳师范学院委员会
南 阳 师 范 学 院
201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