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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阳师院委员会关于印发《南阳师范学院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8-18 20:08 点击:


 

宛院党发〔20153

中共南阳师院委员会

关于印发《南阳师范学院处级领导干部选拔

任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校属各单位:

《南阳师范学院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校党委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南阳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5818      


南阳师范学院

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有较高专业素质和管理水平、适应我校改革发展要求的处级领导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规定(试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共河南省委关于改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若干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力推进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全校处级领导干部。

基层党、团、工会组织的处级干部,在换届时,还要依照党章、团章、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产生。

第五条  学校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的职责,党委组织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处级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中大胆改革,勇于创新,在实际工作中做出突出业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善于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熟悉高等教育管理规律,有一定的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具有正确的权力观,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为人师表,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作风民主,顾全大局,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与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七)爱国爱校,有办学兴校的热情和干劲,能创造性地完成学校党委、行政交付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七条  提拔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具有五年以上工龄。

(二)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在副处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在正科级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提任院部业务岗位或有关业务部门处级领导职务,原则上应当具有相应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正职应具有相应专业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同时具有博士学位。

(五)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年龄不超过55周岁,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年龄不超过53周岁。

(六)新提任的处级干部一般应经过组织培训,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七)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八)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八条  处级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越级提拔。破格或越级提拔程序按上级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章  动议

第九条  学校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条  党委组织部根据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任期考核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处级领导班子运行情况和配备需求进行分析研判,就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一条  初步建议报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同意后,召开党委书记、院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参加的会议,充分沟通酝酿。根据沟通酝酿情况,经党委研究讨论,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二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三条  处级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四条  选拔处级领导干部,一般应在全校范围内进行推荐,参加人员应包括学校领导、党委委员、纪委委员、正处级干部,市级以上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教师代表等。

第十五条  民主推荐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任职资格、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三)对推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四)向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六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党委组织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七条  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干部人选,可以由党委或者党委组织部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  考察

第十八条  根据民主推荐情况,在征求意见、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由学校党委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条  对经学校党委研究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学,注重考察干部的政治品质、道德品行、工作实绩和作风、廉政情况。

第二十一条  考察处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六)向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七)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党委组织部汇报;党委组织部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二条  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一定的资历。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三条  考察处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的范围一般为: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科级干部、高级职称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同时,应当听取分管或联系校领导、纪检监察部门和基层党组织的意见;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征求党委统战部和所在党派负责人以及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  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重大情况,一般由党委组织部会同考察组向学校党委主要领导报告,并根据情况向本人反馈。

第二十五条  考察处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学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  处级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院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

第二十八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第二十九条  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要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要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条  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或者党委组织部部长,逐个介绍岗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一条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要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部门备案。拟任人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审查核实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七章  任职

第三十二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三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者犯有严重错误,或者党委认为不宜继续试用的,提前结束试用期。

第三十四条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领导干部任职通知下发后,由党委指定专人对干部进行任职谈话和廉政谈话。

第三十五条  处级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经党委批准,可提前或延期换届,任期内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个别调整,但任期不变。

第三十六条  处级领导干部的任职时间,自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

第八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三十七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和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第三十八条  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根据岗位性质进行笔试或面试;

(四)民主推荐;

(五)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六)党委讨论决定。

第九章  交流、回避

第四十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交流制度。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同一单位或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处级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满两届的,原则上应进行轮岗交流,工作特殊需要的可适当放宽。

第四十一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处级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领导班子任职,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党委在讨论干部任免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三条  处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自动脱岗和调离本校工作的。

(四)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连续超过一年或事(病)假超过一年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需要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四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五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新任职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六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重新提拔使用,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健全完善干部能上能下的制度机制,对政治上不守规矩、廉洁上不干净、工作上不作为不担当或能力不够、作风上不实在的干部,坚决进行组织调整;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或因班子内部不团结而严重影响工作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必要时对班子进行调整。

第十一章  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

(八)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九)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对档案涂改、材料和信息涉嫌造假的,在未核准前一律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不能提拔使用。

第四十九条  加强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事项,由党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并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五十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倒查机制和全程纪实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  党委及党委组织部受理有关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纪委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建立党委组织部与纪委、监察处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党委组织部召集。

第五十三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要严格执行本规定,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全校各单位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行为,有权向党委及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申诉,也可负责任地向上级党组织举报、申诉。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