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为使我院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切实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以及全国和省高校党建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遵循 “ 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 ” 的方针,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三条 各基层党组织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认真抓好。
第四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五条 发展党员一定要严格程序,确保质量,做到尽可能减少失误,避免照顾性发展和矛盾上交现象。
第六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注意抓好根本环节,把着重点放在对申请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上。要特别注意在中青年骨干教职工和大学生中发现和培养积极分子。
第七条 增强发展党员工作的计划性,逐步改善和优化我院党员队伍结构,建设一支有凝聚力和战斗力的师生党员队伍。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
第八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条件。《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章第一条规定: “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革命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 这是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条件。此外还必须做到:拥护党的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对党有比较正确的认识,已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积极向组织靠拢;在工作、学习 项活动中表现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
第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建设与选拔。党组织要通过适时地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吸引、争取进步力量,扩大积极分子队伍。对提出入党申请的同志,党支部要造册登记,并及时派人谈话,鼓励他们在政治上继续努力进步,保护他们的政治热情,同时要针对他们存在的缺点正确引导,提出要求和建议;对那些基本素质和表现较好,有入党意愿但未正式提出申请者,党组织要主动给予关心,注意启发引导。
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建设,要从新生入校着手。各系党、团组织要适时地通过入学教育,指定临时团支部和班委会开展工作、开办系级团校、举办专题讲座,组织有关活动等方式,激发新生的政治热情,引导他们积极要求进步,从而形成一个数量充足,素质较好的积极分子队伍。党组织要通过查阅档案、个别谈话和党群组织推荐等方式,尽可能全面地掌握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采取必要的培养措施。
对一些起步较早,在中学阶段就递交过入党申请书或接受党组织培养的,组织上要给予更多的关注。
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总支、支部要在全面了解和培养教育的基础上,从中排列、区分出一般培养对象、重点培养对象和学期发展对象。一般培养对象由总支、支部登记掌握。重点培养对象和发展经总支 ( 支部 ) 审查同意后报学院党委组织部备案。
总支 ( 支部 ) 每学期对积极分子队伍进行一次全面考察,在此基础上对不同层次的积极分子队伍作出必要的调整。对那些素质较好,进步较快的积极分子,应及时挑选到相应的培养层次中来;对一些进步不够明显或一时看不准的重点培养对象、发展对象,要继续进行培养,加强考察;对一些不适宜继续培养者,要及时调整出积极分子队伍。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培养对象之后,支部应及时选派一至二名党性强并有一定工作经验的正式党员做培养联系人。对于重点培养对象,支部还应将培养教育情况定期填入《党组织重点培养对象考察登记表》。
总支 ( 支部 ) 应根据情况,给积极分子交任务、压担子、提要求,让他们在实际工作中锻炼成长。积极分子应经常向党组织汇报工作、学习、思想等情况,遇有重大问题时要及时汇报。另外,每季度要向党组织递交一份书面思想总结。党总支 ( 支部 ) 应在全面考察了解的基础上,肯定其成绩,指出努力方向。
总支 ( 支部 ) 每半年至少要召开一次专题会议,仔细分析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研究如何搞好培养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1 、了解培养对象的思想和学习、工作等情况,向党组织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 以自己的模范行动进行言传身教,鼓励、帮助他们积极上进,端正入党动机。
2 、经常向党总支 ( 支部 ) 汇报培养对象的成长情况, 并按季度对重点培养对象写出培养教育小结。
3 、根据培养对象的思想认识和实际表现,提出加强培养、教育的措施和意见。
4 、在培养对象具备入党条件时,向党总支 ( 支部 ) 提出适时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建议。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党组织应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理论基础、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党员权利和义务等 的教育,组织他们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逐步提高政治思想觉悟,确立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信念。
教育的途径和方法主要有:个别谈心、谈话;参加马列毛著和党章学习小组学习;组织听党课,选送院、系党校培训;参加发展新党员活动;组织学习优秀党员事迹;参加参观、考察和社会实践活动等。
第十三条 入学积极分子的考察。党总支、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立场、思想觉悟、学习情况、工作表现、组织观念、道德品质等方面进行一次全面的考察,形成如实、正规的考察材料,并按填写《党组织重点培养对象考察登记表》。考察材料和登记表一般由总支部党支部保管。
考察的主要内容包括:重点培养对象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和入党动机;在重大政治斗争和平时关键时刻的表现;是否具有共产主义信仰,以及对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态度;是否为党和人民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平时工作、学习表现及完成任务情况;能否遵守法纪和各有关规章制度;群众观念和群众威信等。
考察的基本途径和方法:听取重点培养对象个人汇报;找培养联系人和有关党员个别征求意见;召开党外群众座谈会,组织不同形式的民意测验;交任务、压担子,观察其表现等。
第三章 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的确定。对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后,在认真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总支委员会、支部委员会讨论通过,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五条 发展对象的政审。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前,党总支、党支部应对其本人历史和家庭情况等进行必要的了解。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要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家庭成员、直系亲属和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情况等。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
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凡没有经过政审或政审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六条 发展对象的培养。院党校每年都要举办入党积极分子和学生骨干培训班,对培养、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四十个学时,主要讲授和辅导《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有关重要文件,以及《入党教材》等学习材料,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和加强党性修养等内容开办专题讲座。
没有经过培训的积极分子,除特殊情况下,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 发展对象的必要材料。党总支、党支部在培养、教育和考察入党积极分子期间,就要按规定积累有关材料,逐步建立起培养对象和发展对象档案。发展对象的档案材料应包括:入党申请书;本人自传;申请人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总结、汇报材料;团支部推荐材料;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材料;在党校培训材料;有关政审、外调材料,培养联系人的季度培养原始记录,《党组织重点培养对象考察登记表》,政治审查和综合考察报告,其它有关材料。
上述必要材料不齐全的,不能发展入党。
入党积极分子毕业分配或调离本校,党总支、党支部应负责将他们的入党申请等有关材料,及时妥善地转给其新工作单位的党组织,不得私自销毁或扣留。
第四章 接收预备党员
第十八条 发展对象经组织部门预审、党委同意,党总支、党支部即可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十九条 发展对象被吸收入党,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或由党组织指定,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第二十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 、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2 、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3 、向总支、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4 、被介绍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负责对他的教育和帮助。
第二十一条 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须经上级党组织同意。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总支、支部大会讨论。
第二十二条 接收新党员,必须经过总支、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做出决议。
1 、总支、支部大会前的必要准备: (1) 总支、支部要派联系人与发展对象谈话,指导他做好向支部大会汇报的准备。 (2) 党总支、 支部委员会要完成对发展对象的《入党志愿书》等材料的审查。 (3) 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 条件成熟者方可提交总支、支部大会讨论。 (4) 草拟总支、支部大会决议,供大会讨论。
2 、召开总支、支部大会的要求: (1) 总支、支部党员大会一般应由总支、支部书记主持。 (2) 出席会议的正式党员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一半。 (3) 大会表决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4) 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3 、总支、支部大会的程序: (1) 申请人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本人主要优缺点,入党决心,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等。 (2) 介绍人介绍对申请人的培养教育过程及其基本情况, 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3) 支委会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 (4) 与会党员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地讨论。 (5) 申请人在听取介绍人介绍和与会党员发言的意见后,表明自己的态度。 (6) 与会有表决权的全体正式党员采取举手或无计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7) 讨论、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因故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正式向党总支、党支部提出的书面意见,应统计在表决票数之内。
在总支、支部大会讨论过程中,如果有人提出疑问或发现新情况,介绍人、总支、支部负责人应予以说明,也可由申请人说明。如果一时解释不清,不应急于表决,待问题弄清后再进行讨论。
4 、总支、支部大会决议的内容应包括:入党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总支、 支部大会对申请人的意见;通过决议情况和通过日期等;总支、支部书记签名盖章。
第二十三条 总支、支部在通过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之后,应及时将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和支部大会决议报送上级党组织审查批准。凡上报时间无故超过三个月者,党委将不予审批。
第二十四条 党委在审批申请人入党以前,要指派专人对申请人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并找申请人谈话,作进一步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组织汇报。
第二十五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坚持集体讨论表决。党委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对申请人符合条件,手续完备的,即可批准为预备党员,并写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由组织部书面通知报批的总支、支部,总支、支部负责及时通知到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申请人不够党员条件的,则不能批准其入党,一般也要通知到总支、支部和本人,总支、支部做好必要的思想工作。对某些问题尚未弄清或入党手续不够完备的,由应在责令总支、支部弄清问题,完备手续后,再讨论决定。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六条 党总支、党支部应及时将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总支、支部,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必须面对党旗宣誓。入党宣誓仪式,由党委统一组织进行,必要时由党总支组织进行。
入党宣誓的基本程序是:唱《国际歌》;仪式主持人致词,宣布参加宣誓的新党员名单及其入党时间;宣誓人列队面向党旗,举起右手跟随领读人郑重宣誓,并依次报出个人姓名;新党员代表和积极分子代表发言;党员代表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讲话。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
1 、新党员在预备期间,党总支、支部要指派专人负责对其继续教育、考察。总支、 支部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参加组织生活等方式,对他们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路线的教育,怎样做一名合格党员的教育,正确对待预备期的教育等,从根本上解决其思想入党问题。
党总支、党支部要对新党员提出预备期的明确要求: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认识水平;以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自觉参加的党的组织生活和党内活动,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虚心听取他人的批评和建议,经常检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对党忠诚老实,把党的利益放在首位,不计较个人名利得失,自觉接受组织考察,按季度向总支、支部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学习情况,并形成简要的文字材料。
2 、坚持做好对新党员的季度考察工作。按照上述要求, 党支部应根据联系人提供的教育、考察情况,以及预备党员的汇报、总结和平时表现,按季度组织支部全体党员对预备党员进行认真评议和小结,并及时填写《预备党员季度考察登记表》。对预备党员的个人总结和支部的考察情况,总支、支部要有明确的意见。在教育、考察过程中,若发现问题,要及时同其本人谈话,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教育。
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总支、支部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通过有关渠道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组织应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无特殊情况,党组织不应拖延讨论时间。对已具备党员条件的,要按期办理转正手续;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需进一步教育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地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总支、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总支、支部审查同意,并报学院党委批准。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程序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总支、党支部通过适当方式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总支、支委会综合考察;支部大会讨论表决;学院党委审批。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或延长预备期后经教育考察仍不具备党员条件的,要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取消预备党员,关系到预备党员的政治生命,一定要慎重处理。在一般情况下,不能在预备期未满时提前取消。但遇特殊情况,如发现预备党员在政治上立场不坚定,对党的事业丧失信心,经济上有贪污、受贿行为等明显不符合党员条件的,或因犯罪而被逮捕法办等,应及时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被批准转正后,党委组织部要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其所在党总支、支部及本人,同时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教育考察材料等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要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党总支和党支部组织委员,要具体负责。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总支、支部每半年都要检查、总结一次,检查结果要及时上报党委;党委每年要检查、总结一次,检查情况在上报的同时,将向下级党组织通报。
第三十四条 党委组织部每年要向党委汇报一次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支部、总支每年要研究制订本单位发展工作计划,每学期初填报党组织重点培养对象和发展对象登记表,交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每年将不定期举办基层组织工作座谈会,组织党务干部学习文件,交流经验,不断推动和促进我院党组织发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要严格执行发展党员工作纪律。对发展党员过程中出现的违纪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二 00 二 年 月 日起试行。我院过去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定和解释,凡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实施细则为准。在试行过程中,若上级党组织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