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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阳师院委员会 南阳师范学院关于印发《南阳师范学院文明单位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5-29 16:05 点击:


 

宛院党文〔201525

中共南阳师院委员会  南阳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南阳师范学院文明单位奖励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校属各单位:

《南阳师范学院文明单位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校党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南阳师范学院委员会

                            南阳师范学院

           2015529       

南阳师范学院文明单位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为巩固扩大我校全国文明单位创建成果,进一步激发广大教职工参与精神文明建设的积极性,全面提升精神文明建设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河南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以上文明单位奖励资金管理的通知》(豫财预〔2010180号)、《关于规范省直文明奖经费管理的通知》(豫财预〔2013236号)等文件精神,我校在获得全国文明单位期间每年设立文明单位奖励资金。

第二条  凡遵守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有关规定,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完成学校精神文明创建任务,积极参加学校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在岗人事代理人员均在发放范围。

1.调入和新进人员从报到次月起计发放文明奖。

2.调离人员从调离次月起取消文明奖。

3.非公派外出、擅自脱岗、长期病假、事假等不在岗超过一个月者,从次月起停发文明奖。

4.去世人员从次月停发文明奖。

第三条  学校文明奖的标准:每人每月发放标准按上级规定执行,每年按12个月发放。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者,对单位相关责任人停发相应月份文明奖:

1.不重视精神文明建设,没有把精神文明建设列入本单位工作计划、不按计划要求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不良影响的,从次月起停发单位主要领导6个月、班子其他人员3个月文明奖。(此项考核由文明办提出意见)

2.单位治安和综合治理措施落实不力,造成严重火灾、失窃、人员伤亡等重大责任事故,造成公共财产重大损失的,从次月起停发单位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1-3个月、当事人12个月文明奖。(此项考核由保卫处、综治办提出意见)

3.对单位内部不安定因素不及时化解、不及时上报、处置不力,导致发生非法游行、集体上访、聚众闹事、停课、罢课等严重影响学校和社会稳定事件的,从次月起停发单位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1-3个月、组织者12个月、其他参与人员3个月文明奖。(此项考核由纪委、监察处、党办、院办、学生处、保卫处提出意见)

4.教职工个人之间发生吵架、打架等不文明现象,在师生中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责任人从次月起停发1-3个月文明奖。(此项考核由保卫处、综治办提出意见)

5.在教学工作中出现一级、二级、三级教学事故的,从次月起分别停发当事人6个月、3个月、1个月文明奖。(此项考核由教务处提出意见)

6.在科研工作中出现违反学术道德与行为规范的,从次月起对责任人停发1-6个月文明奖。(此项考核由科研处提出意见)

7.管理服务人员工作中责任心不强、服务意识差、弄虚作假,违犯相关工作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出现责任事故的,从次月起对责任人停发1-3个月文明奖。(此项考核由党办、院办、组织部、人事处、纪委、监察处提出意见)

8.违反学校门卫规定,校内闹事,带宠物进入办公区、教学区、学生生活区,如当事人为我校教职工,从次月起对当事人停发1-3个月文明奖;如当事人是我校教职工家属的,从次月起停发教职工本人1-3个月文明奖。(此项考核由保卫处、综治办提出意见)

9.单位师生未经保卫处批准在校园内私拉条幅,乱贴公告、通知、信息、广告等,发现一次的,对当事人和相关单位提出批评;累计两次及两次以上者,每发现一次从次月起停发单位分管领导1个月文明奖,对直接责任人停发1-3个月文明奖。(此项考核由保卫处、综治办提出意见)

10.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停发12个月文明奖;考核基本合格者,停发6个月文明奖。(此项考核由人事处提出意见)

11.在生活区、办公区、教学区、学生生活区利用所住房屋进行经营性活动,或乱设摊点、私搭乱建,经教育、纠正不改者,从次月起停发当事人或房屋所有人的文明奖,直至停止经营性活动、撤除摊点、拆除私搭乱建。(此项考核由综治办、后勤管理处、开发公司提出意见)

12.侵占公共财产,损坏公共设施或财物,造成较大损失的,除要求退还财产或照价赔偿外,从次月起停发3-5个月文明奖。(此项考核由保卫处、后勤管理处提出意见)

13.在生活区饲养家鸡、鸭、鹅、羊、猪等禽畜或对个人饲养的猫、犬等宠物不加管束的,影响家属区环境卫生和生活秩序者,从次月起对当事人或房屋所有人停发1-3个月文明奖(此项考核由综治办、后勤管理处提出意见)

14.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从次月起停发单位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3个月、当事人12个月文明奖。(此项考核由校计生办提出意见)

15.单位教职工中出现参与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或其它封建迷信活动、“黄赌毒”等丑恶现象由于单位领导教育管理不到位、处置不当受到处罚的,从次月起停发单位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1-3个月、当事人12个月文明奖。(此项考核由保卫处提出意见)

16.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的,从次月起对当事人停发12个月文明奖。(此项考核由纪委、监察处、保卫处提出意见)

17.发生犯罪的,在处理期限内停发当事人文明奖。(此项考核由纪委、监察处、保卫处提出意见)

18.受到党纪政纪处理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的,在处理期限内停发当事人文明奖。(此项考核由纪委、监察处、组织部提出意见)

19.车辆进出校园不服从管理,超速行驶,不按规定位置停放的,从次月起对当事人停发1-2个月文明奖;违规违章交通肇事的,从次月起对当事人停发3-5个月文明奖。(此项考核由保卫处提出意见)

20.以上条款没有涉及,但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决定对责任人或相关单位停发文明奖月份。

第五条  文明单位奖励的考核

1.各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相关考核部门上报应停发文明奖情况。各考核部门应加强日常考核,对应该停发文明奖的,做好证据收集、记录,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告知相关人员,及时上报校文明委办公室。

2.校文明办对上报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发放、停发或追扣意见,提请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审议。

3.对应该停发文明奖而相关单位或考核部门漏报或隐瞒不报的,经核实后,停发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考核部门主要负责人1个月文明奖。

4.全校教职工都有维护文明单位荣誉的义务,凡对全校各单位及各考核部门未发现、未掌握的应停发文明奖的情形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给予适当奖励。

5.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文明奖的发放情况进行汇总,并提请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审核。

第六条  对被停发文明奖有异议者,可以向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委员会提出异议。

第七条  人事处根据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审核意见造册,交由财务处发放文明奖,随工资按月发放。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