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院财字[2013]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富法》的规定:
一、会计档案由学校综合档案室和财务处共同管理。
二、档案室负责对已移交的进行科学管理,财务处负责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移交档案室前)、查阅、销毁等项工作。
三、财务处安排专人负责对短期未移交的会计档案进行日常管理。
四、财务部门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必须保存纸质会计档案并且同时用移动存储设备等保存相关财务软件和数据、信息。
五、财务部门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统按照归档要求,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六、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会计年度终了后,在财务部门保管一年后,移交校综合档案室。
七、财务档案专人负责,切实做好财务档案保密工作。
八、本校工作人员要查阅与本部门经济活动相关的会计档案须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经财务处长同意,方可意阅。
九、非所属部门的会计档案,不子借阅。
南阳师范学院财务处
201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