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适用于哪些单位?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各单位”)。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省直各单位根据职能组织的项目类、奖项类、资质类、职称(资格)类等评审活动的专家劳务费支出。
哪些情况不能领取专家劳务费?
省直各单位人员参加下列各类评审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领取专家劳务费:
(一)具有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行政职权的公职人员,履行本人岗位职责参加各类评审活动;
(二)参加本单位(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机构)直接组织、管理的各类评审活动;
(三)委托外单位协助完成的项目,委托单位人员参加该项目的各类评审活动;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领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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